二、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
北洋政府时期曾进行了起草新刑法典草案的工作。1914年法律编查会完成了第一次草案,1918年修订法律馆完成了第二次草案,对于《暂行新刑律》和第一次草案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但该法案未经正式立法过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开始拟订刑法典,基本采纳了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的第二次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1928年9月1日施行。该法共分总则、分则两编,48章,387条。[1]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主要的特点是:
(1)采用了一些新的刑法原则,比如在刑法的时间效力上规定从新兼从轻,刑事责任以能够预见结果为范围,对于故意、过失给予明确的定义等等。
(2)既维持了一些中国的礼教传统,比如规定杀旁系尊亲属处死刑、无期徒刑;同时也增加了不少有关保护工商业发展的内容。为了表示实行“三民主义”,废除了原《暂行新刑律》中对于罢工设定罪名的规定。
[1]总则编分为法例、文例、时例、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未遂罪、共犯、刑名、累犯、并合论罪、刑之酌科、加减例、缓刑、假释、时效等14章。分则编分为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妨害秩序罪、脱逃罪、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公共危险罪、伪造货币罪、伪造度量衡罪、伪造文书印文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妨害农工商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窃盗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侵占罪、诈欺及背信罪、恐吓罪、赃物罪、毁弃损害罪等3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