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来统治者惯用的口号,但都没有像唐初统治者那样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全面的贯彻。《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s1]
所谓“德”,主要是指统治者应该以“宽仁”治天下。具体而言是要求统治者有所克制,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能够承受的限度上,并且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唐初统治者采取了轻徭薄赋、征发农民尽量不占用农时、注意发展农业生产等等措施,使百姓得到一定的好处,不至于会铤而走险而陷入法网。
所谓“礼”,是指统治者应该对百姓进行纲常礼教的教育,以正面引导百姓为主。唐初统治集团中曾经有人认为经过隋末的大乱,百姓思想混乱,惯于犯上作乱,必须以严酷的法律威吓,才能建立统治秩序。而魏征却认为,人在颠沛流离的时候,就会恐惧死亡;恐惧死亡就会思念有文化、有教养的社会秩序;而有了这种思念之情,就容易受教育,就好比“饥人易食”,会如饥似渴的接受教化。因此正是统治者进行教化的大好时机。他的这个观点得到唐太宗的坚决支持。
[s1]“德礼”和“刑罚”是治理国家、教化百姓的相辅相成的两大措施,就如同黄昏和拂晓、春天和秋天一样相互发生作用。同时,在实施治理和教化中,“德礼”又是处在根本的、主导的地位,是“本”,是原则。而“刑罚”是处在辅助的、派生的地位,是“用”,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