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行为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这样规定是为了便利国际范围的通商贸易。因为如果一旦把这种行为当作侵权处理,国际间交通、商业贸易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更何况,外国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不可能清楚过往国的专利保护情况,不能苛求于人。

4、实验目的的实施行为

专利具有商业性,如果他人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其行为不造成对专利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虽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也不应视为侵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因为这种使用不带有任何直接的工业或商业目的,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不会构成任何直接的威胁。另外,此种情况下利用专利技术,有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积极作用,符合专利立法的宗旨,当然不能视作侵权。与这种专利类似的行为,如仅为个人生活需要而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其行为亦不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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